本所相關法規逢甲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歷史與文物研究所實習課程注意事項
逢甲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歷史與文物研究所實習課程注意事項
95年5月24日所務會議訂定 101年4月12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年5月17日校長核定 101年5月23日所長公布 106年3月22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4月21日校長核定 106年4月25日所長公布 107年5月14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6月28日校長核定 107年6月28日所長公布
第一條 本注意事項依據逢甲大學歷史與文物研究所碩士班修業須知第二條第四款訂定。第二條 實習學分:一學分。第三條 實習課程之規劃與申請,如下:一、 由本所專任教師提出實習課程大綱。二、 學生應根據前款之規劃案填寫申請表及實習計劃案。三、 前二款之課程大綱及申請事項,應經本所課程委員會議審核通過後施行之。四、 以業界經驗抵免者,應檢附證明文件,並須具備與其論文相關之一年以上工作經驗。第四條 實習時數以不得低於八十小時為原則。第五條 評分標準係由實習導師與本課程授課教師各佔百分之五十,並據以完成評分程序。第六條 實習課程所發生之費用,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第六條之一 實習學生不適應或中斷學習,由學習導師或指導教授協助輔導或轉介,實習結束後,應辦理成果分享會,並填寫逢甲大學歷史與文物研究所專業實習計畫體驗成效評估表—學生。第七條 本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