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相關法規標本管理注意事項
逢甲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歷史與文物研究所 文物標本管理注意事項
人文社會學院 102年3月19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3月27日校長核定 102年4月10日所長公布 第一條 逢甲大學歷史與文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教學及研究所需使用文物標本,特訂定文物標本管理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第二條 文物標本管理 一、文物標本入庫:依本校規定辦理採購程序,並由圖書館進行財產登錄及編目,器物標本須清潔處理後,經拍照、建檔、製成清冊,由所長保管,始得入庫。 二、文物標本安置:參考材質、尺寸、類別等,分類管理。 三、文物標本清點:每學期由財產管理人員清點標本。 四、文物標本出庫:藏品出庫須確實辦理登記。 五、文物庫房鑰匙由本所專責人員保管。 第三條 文物標本之使用規則 一、本校師生及因研究需要提出申請經本所同意者。 二、申請人應向承辦人登記提用標本及數量。 三、標本之使用應於本所教室或指定之場所,不得攜出。當日取件,當日歸還。 四、器物標本因教學或研究之需要進行科學檢測,須提出申請並完成報銷程序。 第四條 禁止事項 一、教室或指定之場所嚴禁吸煙、飲食,違反規定者,本所得停止其借用權利。 二、借用者對於本所提供之標本,應妥慎維護,不得有擅自攝影、複製及破壞情事。違者,除停止其借用權利六個月外,如因而造成損失者,須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本所文物標本,得合法作學術引用,並註明出處;如移作原申請用途以外使用,或於論文中用以圖版呈現,或印成書刊出版,均須另以書面,徵得本所同意。 依前項複製利用,撰寫之論文、專著、報告或編製之視聽影帶、光碟片或雜誌等,應無償贈送本所一份典藏參考。
第六條 本注意事項經本所所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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