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相關法規逢甲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歷史與文物研究所學生外語文能力檢定獎勵須知
逢甲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歷史與文物研究所
學生外語文能力檢定獎勵須知 98年10月28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11月05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12月21日所長公布
99年3月17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9年3月18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9年10月6日所長公布
第一條 歷史與文物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學生提昇外語能力,並檢測學習成效,特訂定「逢甲大學歷史與文物研究所學生外語文能力檢定獎勵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第二條 本所學生在學期間參加外語文能力檢定,成績達下列標準者,得申請本所獎勵。
第一等:全民英檢中級、或多益測驗成績達550分以上、或其他相當等級之英語能力檢定通過者。
日本語能力測驗(JLPT)通過第三級者,或具公信力之相當等級之日本語能力檢定通過者。
第二等:全民英檢中高級初試、或多益測驗成績達650分以上、或其他相當等級之英語能力檢定通過者。
日本語能力測驗(JLPT)通過第二級者,或具公信力之相當等級之日本語能力檢定通過者。
第三等:全民英檢中高級複試、或多益測驗成績達750分以上、或其他相當等級(含以上更高等級)之英語能力檢定通過者。
日本語能力測驗(JLPT)通過第一級者,或具公信力之相當等級之日本語能力檢定通過者。
第三條 本所學生參加各項外語文能力檢定,成績達本須知第二條規定之各級標準者,於成績有效期限內,得檢具成績證明與相關文件,逕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核定後依以下標準發給獎學金:
第一等:新台幣肆仟元整。
第二等:新台幣陸仟元整。
第三等:新台幣壹萬元整。
第四條 本所學生參加其他外語文能力檢定者,亦得視所通過等級酌予獎勵。
第五條 本所學生報名參加本須知所列之外語能力檢測達標準者,得向本所申請補助報名費,各等級補助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 本須知經本所所務會議與院務會議通過,由所長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